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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假

您好,我於101/5/14到職,於106/3/11離職,今年已請特休1.5天,請問離職後特休天數還剩餘幾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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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101/5/14到職,於106/3/11離職,總計服務年資4年10個月,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年資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天。

2.因此本(106)年已請特休1.5天,尚餘特休假14天-1.5天=12.5天。

3.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1.離職時應以週年制結算,因此101/5/14到職,若在106/3/11離職,依照貴公司週年制從5月份切,應以滿4年之10天*4/12+新增的4天=3.33+4=7.33天(59小時)才對。

2.本年度已請特休1.5天,因此剩餘47小時應折算工資。

既然公司不以到職週年為特休結算起訖,而是用日曆年度起訖
表示公司是以曆年制計算特休
又依比例切割特休時,是以4/30為界,表示是以月份比例切

則重新計算如下:
105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舊制滿三年的10天*4/12+舊制滿四年的10天*8/12=3.33+6.67=10天
106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舊制滿四年的10天*4/12+新舊制差額4天+新制滿五年的15天*8/12=3.33+4+10=17.33天
換算成時數來看,就是27+32+80=139小時

曆年制離職時,應該回到週年制計算
4/11離職,還未達5/14的到職週年,因此尚未滿五年,後面80小時不計
也就是應該享有59小時特休
已休1.5天應扣除,剩餘47小時,應於離職時折現

至於為何計算有差距?
差別應該在106/1/1新制上路後,新舊制差額的4天應全數補給勞工
但您公司的計算方式,是直接以新制滿四年的14天*4/12=4.67天(37小時)
這是錯的,因為差額4天也依比例計算,會有少給的情形
應該是舊制滿四年的10天*4/12+新舊制差額4天=7.33天(59小時)才是對的

您好,我不大清楚是否為週年制計算,

但人事給我的算法是如下 到職2012.05.14 

1/1~4/30可休假37H

5/1~12/31可休假80H

而我不大了解上述的休假算法是如何算出的

然後我是在離職(4/11)前只休了1.5天特休

而人事算薪資回覆我我只剩27H未休,請問這合理嗎

 

 

 

您未提到公司特休制度形式,暫以週年制計算:
101/5/14到職
105/5/14年資滿四年,享有舊制特休假10天
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差額4天要補給您
已休1.5天
因此106/3/11尚有特休10+4-1.5=12.5天
此未休天數,106/3/11離職時應折現
若106/5/14仍在職,才有可能取得年資滿五年的新制特休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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