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您的薪資條件看起來從一年發12月份、每月發,變更為4週發一次一年共52次,對此因為「計薪方式」也是勞動條件的內容之,如果未經勞工同意,這樣的作法已違反勞動契約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應屬無效,可向雇主請求返還變更計薪方式前後的差額(若經計算後確實有變低的話)。
休假的部分,公司為飯店業適用4週變形工時,加上上面提到的變更為4週計算一次薪資,可以了解計算基準是以4週為一個循環,連續延續下去的計算方式,如果用月休的角度來計算,是無法比較的。
依照4週變形工時規定,每4週中二週內應有2例2休,4週共需有4例4休,超過部分就應計入延長工時給予加班費。
而國定假日部分,可以經過勞資協議後調移,但雇主須指出是調移至哪一天?如果仍然有出勤,就得加倍給予工資。
飯店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按四週變形工時制度規則來看,應以四週為單位,訂出循環不斷的週期
每個四週週期裡,應有四例四休
若以「七休二」來計算,一年52週,應有52例52休,計有104天假
加上國定假日12天,則一年「至少」有116天假期
之所以說「至少」,是因為一年有365~366天,不是剛好364天
多出來的天數,未必是工作日或放假日
以此看來,月休8天,合計一年休96天,這樣的假肯定有少給
因此一般建議不要以月休8天計算
應該回歸28天的班表來計算例假日與休息日
您公司可能是因為配合循環不斷的28天週期,所以改以28天計薪
「調整計薪週期」這件事,本身沒什麼違法問題
只是事涉勞動條件的變更,必須獲得勞工個別同意
此外較大的問題是您公司對於一例一休了解不足,因此改了一個很麻煩、但改了以後卻仍不完全合法的計薪制度:
- 原本月薪32000元,合計一年可領384000元。
現改為一年領13次,
若每次不低於384000/13=29539元,勞工實領工資不至於減少。
只是對勞雇雙方都平添困擾。 - 如上面提到,28天裡應有四例四休,
因此月休8天換算28天週期的算法,絕對是錯的。
少給假就必須以加班費計算。 -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過勞工同意後調移的
但調移至何日?必須註記在班表裡,未調移就應計加班費;
或是調移後的日子若又出勤,也應以國定假日規格給加班費。
其實班表與計薪週期是不衝突的
因為班表是在上班前排定;計薪是在上班後計薪
只要將班表依照變形工時規則排好,
註記每個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加班等
計薪可照舊依照月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