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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加班費計算範例

以下是參考相關法令與檔案所做的月薪制加班費計算範例,不過好像計算出來的金額與勞動部的加班費試算系統所算出來的有所不同,想請問大家是否我所引用的法條或計算方式有誤,謝謝!

月薪制加班費計算範例-加班費

月薪制加班費計算範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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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您的計算範例,有幾點提醒:

  1. 既稱加班費,
    通常不再列出已經內含在月薪裡的那一份本薪,而只計算需額外支付的金額
    若在範例中寫入本薪,容易造成混淆,誤以為是額外可領到的金額
    您在日期屬性的第一欄只寫上加班費倍率,卻在第三欄的紅字部份加上本薪
    一般閱讀者在對照上會有困難
  2. 平日第9小時起,已無本薪,因此要加給本薪,即前2小時4/3、2小時候5/3
    平日第9~10小時在後面紅字用0.34,前面倍率卻是0.33,應是誤植
  3. 休息日的倍率沒有問題,但要說明的是:
    平日第9~10小時的4/3,是補給的1份本薪+1/3的加給;超過2小時亦然
    休息日前2小時的4/3、第3~8小時的5/3,則全都是加給,
    第9小時以後,因為已無本薪,要補給1份本薪,因此才會變成8/3
    此處紅字若再加本薪,就會重複計算了

答:所詢加班費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平常日延長工時(加班)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略以:​平常日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因此您所列平常日加班前2小時乘0.33會低於勞基法所列標準應乘以0.34才能符合加給1/3,另平常日在第9小時起之延長工時,因已無本薪所以時薪乘以0.34以後需再計列本薪(亦即前9-10小時時薪*1.34;11-12小時時薪*1.67)

​2.休息日加班費計算:依勞基法第24條第2及3項規定:

   (1)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   (3)依前述規定說明:休息日本薪業已包含於月薪中,因此加班費無需再另加列原薪資中之時薪,其計算標準如下:

        a.前2小時:時薪*1.34

        b.後6小時:時薪*1.67

​        c.第9-12小時:時薪*2.67

        d.其加班時數在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3.另提醒:例假日勤加班依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可以出勤;並非只要是天災事變就可以請員工出勤加班,併此敘明。

表上最混亂的地方在休息日這欄,前8小時的部分內含本薪的1倍,在表上呈現容易誤解成應支付的金額。

第9小時以後的呈現方式是重複列計了,乘了2.67之後又列計了一次本薪。

平日的延長工時0.33寫錯了,應為0.34。

建議可參考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非常感謝您幫忙解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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