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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7/15 到職至今(2017)年7/15服務年資滿2年,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年資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您自2017/7/15起至2017/7/14止可享有10天的特休假。
2.依特休假立法之旨意係獎勵員工過往1年任職之貢獻與辛勞,因此2017/7/15起有10天之特休係獎勵自2017/7/14之服務年資,因此如今年10月份提出離職,該10天特休假未休完的部份,雇主需折算工資發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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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部解釋,只要妳今年7月15日後提出離職,
你都有10天的特休,不一定要做到明年7月14日才能全部享有,
所以,今年10月提出離職,公司還是要給你10天特休假,
若離職時,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未休完的假期都應該折抵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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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留言的時間是2017/7/20,如果你仍在職,那這10天是你依法取得的特休假,可使用至2018/7/14。
如預計在2017/10離職,雇主應結算未休的特休天數,並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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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此依法符合資格取得的特休天數,只要是未休,離職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都要折算工資。
2015/7/15到職
2016/7/15年資滿一年,享有舊制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2017/7/14
2017/1/1新制上路,但新舊制在滿一年的天數相同,不須補差額
2017/7/15年資滿二年,享有新制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2018/7/14
這10天,只要2017/7/15還在職,就取得全數的資格
即使2017/7/16離職,來不及休,也一樣要折算工資
因此您10月份離職,若10天都未休,10天都應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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