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盛專欄】勞動基準法輕鬆學-委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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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任經理
Q13、經理人算是勞工嗎?經理人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對於勞工的定義:「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明定經理人的委任、解任「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兩者不僅法源不同,且任用程序互異。公司在僱用部門主管時,雖然將受僱者的職位核定為經理級,然就公司體制而言,如經理人仍須接受其上級主管的指揮行事,則此經理人仍屬勞工身份。基此,縱然職稱定為「經理」之受僱人員,亦不能一律視同為公司依公司法委任的經理人,進而排除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因此,勞工如主張其為公司法所明定的「委任經理人」,則須檢具書面資料來證明其委任的身份。事業單位(副)經理、協理、(副)總經理,其身份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或援勞動基準法所任用之「勞工」,應明確界定。
Q14、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應如何確認經理人的權益?
一、究竟事業單位(副)經理、協理、(副)總經理,其身份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或援勞動基準法所任用之「勞工」,應明確界定。如屬勞工身份,則其權利義務自當規範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如屬委任經理人,則其委任、解任及報酬等事項應於公司章程或委任契約內明定。
二、事業單位於勞工在職期間轉任委任經理人時,其屬於勞工身份之工作年資產生之權益,究竟採用「結清」方式,或是「併計」於委任年資內,必須以書面明定。
三、事業單位將委任經理人於委任期間變更為勞工身份時,其勞工年資自變更日起算,並且按事業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勞工退休辦法核計退休金
四、勞工轉任委任經理人後成就退休要件時,其屬於勞工身份之工作年資始得由公司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另委任年資則應由事業單位以費用列支。
五、事業單位發放勞工退休金時,應歸為退職所得,切勿歸為薪資所得,以免影響退職人員適用退休金定額免稅的優惠。
六、按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委任經理人不屬於公司每月強制提繳退休金的對象;惟委任經理人仍可選擇自願提繳,享有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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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 勞動基準法輕鬆學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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