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午休1小時已符合勞基法之規範。
2.所稱休息係指勞工在此段時間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未提供勞務,可自由運用而言;若在休息時間仍需為客人倒茶,已屬執行勞務之範疇,雇主需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up vote
0
中午休一個小時,是合理的,事實上,只要休30分鐘即符合勞基法規定,
因為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是自己能支配的時間為主,
所以, 如果有規定於休息時間,還要做些關於工作上的事情,則自然算是服勞務時間
針對服勞務的時間,自然,可以申請加班費。
up vote
0
這問題在法律上的關鍵應在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認定上。
工作時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中午的一小時是公司規定的休息時間,但據描述仍有工作的可能性,可參考上述規定來認定。
超過工作時間的部分可向雇主反映,爭取計算加班費。
up vote
0
勞基法第35條其實與加班費不直接相關: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主要是看休息時間是不是真的能由勞工自由支配?
工作時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所以如果所謂的休息時間可自由支配,可不計工時
但如果像門市專櫃或餐飲業勞工一樣
休息時間隨時有客人上門,必須即時招呼並提供勞務,那麼休息時間就仍要計算工時
而一天的累計工時超過正常工時的部份,就要計算加班費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