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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76)勞動字第 4560 號函:
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勞基法與其施行細則裡,其實沒有關於全勤獎金的規範,
只有勞工請假規則、性平法裡有一些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的特別狀況。
既然法令沒有定義全勤獎金,那麼就回到一般企業對全勤獎金的認定了~
全勤獎金是雇主在一定期間內對員工出勤狀況良好、沒有不當缺席工作,所發給之獎金。
實務上常見的是只要一次不良出勤,就全額扣全勤獎金的狀況;另也有分2~4次扣的
但也曾有公司因為扣全勤扣得太多,不符合比例原則,被勞檢當作未全額給付薪資而罰錢的狀況。
因此這部份可能還有點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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