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常輪班(週休二日)強制改為做四休二的小問題
請教各位大大
當初應徵職務時,
是正常輪班週休二日(每天八小時),
例假日如有需要可配和出勤.
如今公司要改成做四休二(每天八小時),
以當月計算46小時,
超過或是減少工時再進行補假或是調假動作.
想請教的是
第一點:如果我不願意改成做四休二,
有什麼方式可以拒絕呢?
第二點:是關於國定假日的問題,
假設國定假日在上班日(做四休二)的其中一天,
可以要求在國定假日當天休假嗎?
還是一定要配合公司調班補休?
第三點:同事在第五天休假(做四休二),
需要代班且當月基本工時已經超過160小時,
加班費該如和計算呢?
第四點:當月基本工作超過160小時,
一定要換休還是可以要求加班費?
第五點:當月基本工時未達160小時,
除了特休或換休還有其他處理方式嗎?
麻煩各位大大幫忙回應上述問題,感激不盡 .
所詢問題擬覆如下:
第一點:如果我不願意改成做四休二,有什麼方式可以拒絕呢?
答:出勤時間係屬勞動條件,相關勞動條件變更或調整,均需經勞資協商同意後為之,如果勞方不接受則可請求以資遣方式處理。
第二點:是關於國定假日的問題,假設國定假日在上班日(做四休二)的其中一天,可以要求在國定假日當天休假嗎?還是一定要配合公司調班補休?
答:國定假日如經勞資雙方協商與正常工作日對調,如經調整後之國定假日即變成工作日,當日出勤無加班費;若未經調移者即需依勞基法第39條工資加倍發給之規定核發加班費。
第三點:同事在第五天休假(做四休二),需要代班且當月基本工時已經超過160小時,加班費該如和計算呢?
答:
1.依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4週總工時160小時,如有超出者即需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核發加班費。
2.有關加班費核算規定如下: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a.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b.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c.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四點:當月基本工作超過160小時,一定要換休還是可以要求加班費?
答:加班是否換休需經勞工同意後為之,但雇主不能強制規定勞工加班必須換休而不能支領加班費。
第五點:當月基本工時未達160小時,除了特休或換休還有其他處理方式嗎?
答:
1.當月工時未達160小時者,如係可歸責於勞方之因素如請事病假者,依法即需扣薪。
2.如係雇主未能安排足額的工作致出勤時數未達160小時之情事,那是優於勞基法出勤工時之規定,不足時數係免除勞工提供勞務之義務,雇主不能因此據以扣發員工之薪資。
第一點:如果我不願意改成做四休二,有什麼方式可以拒絕呢?
工時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變更必須經過勞工個別同意,雇主不可片面變更。
雇主可能會主張變形工時的適用,經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實施,但勞動契約變更仍需經過勞工個別同意,如果你不同意,就會進入資遣程序來結束契約關係。
第二點:是關於國定假日的問題,假設國定假日在上班日(做四休二)的其中一天,可以要求在國定假日當天休假嗎?還是一定要配合公司調班補休?
國定假日調移可經由勞資協商後實行,還是需要經過勞工個別同意。
感覺上公司的勞動條件跟你心目中的期待有一定程度的落差,在工時與國定假日的議題上,很多都是需要勞資雙方協商的,也就是說事先談好問題較少,如果勞工無法同意,不是自行離職,就是走資遣方式。
第三點:同事在第五天休假(做四休二),需要代班且當月基本工時已經超過160小時,加班費該如和計算呢?
這個第五天看起來不會是工作日,但有可能是空班、休息日、或者是例假日。算法各有不同可參考曹老師專文:『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第四點:當月基本工作超過160小時,一定要換休還是可以要求加班費?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選擇權應該在勞工身上,如果勞工想拿加班費,依法請求。若想選擇補休也行。
第五點:當月基本工時未達160小時,除了特休或換休還有其他處理方式嗎?
工時不足的原因是什麼呢?
若是勞工的自身因素,通常會是請假、休假。
若為雇主的因素,如排班時數不足,雇主不得扣發工資或強制以假來折抵。
前兩個問題沒變,不再重複
- (略)
- (略)
- 加班費計算,並不看四週或當月總工時,而是依照每一次加班的性質來計算
這也是前次回答時所提到的,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額外的出勤,就看出勤當天是什麼樣的性質,這樣加班費計算才有依據
您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 「補休」,其實不在法令規定裡,但法令也沒禁止
法令雖不禁止勞雇雙方約定補休,但一定要經勞工同意,並且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必須每次加班「後」,都要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還是要補休。
至於補休時數怎麼給?則依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 如同前次回答提到,做四休二是從變形工時制度再變化而來
請先確認您公司採用何種變形工時制度?
如果採雙週變形,則雙週正常工時上限80小時
如果採四週變形,則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假設您公司行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則160小時是四週的正常工時上限,而非一個月的
當約定的四週工時少於160時,可視為優於勞基法
從法令面看,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勞工不必補服勞務,且工資要照發
所以一般狀況可能是會再安排,將工時補滿至160
若原約定四週已排150工時,在160工時之內出勤,加班費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換句話說,即使四週160工時內無加班費,也不違法
但四週內少於160工時的部份,雇主若要求扣勞工特休,則屬違法
先談談做四休二,這是輪班比較方便的制度,倒也不算罕見
做四休二,計每6天循環一次,一個月5次循環,共工作20日、休息10日
一年大約休121~122天,看似六休二不比七休二差
(七休二,一年休104,加上國定假日12天,計116天)
因為是從變形工時再變化,如果排班上能兼顧符合變形工時的要求,則自無不可
(如四週變形:每兩週二例、每四週四休、四週工時160、延長工時給加班費)
但仍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作為加班費計算的依據
另因循環次數較短、且尚未考慮國定假日的調移狀況,若操作上不注意,還是有可能觸法的!
此外,以做四休二,每天工時8小時,應該不會有超過加班時數上限的問題,除非是每天10小時......
回到您的問題:
- 工時與休息都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變更必須經過勞工個別同意,雇主不可片面變更。
此外,如果有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應該也要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如果勞資會議的部份,程序已齊備,僅只勞工個別不同意,
一般為了企業內部管理的一致性,會採取資遣的方式。
或者不接受變更的勞工,也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國定假日調移同樣要經過勞工個別同意。
由於做四休二是為了輪班方便,且休假較多,理論上國定假日都必須調移。
雇主應該在改採做四休二制度之初,就與勞工協商,取得國定假日的調移書面同意。
以免逐次徵詢勞工,費時費工。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要回到上一個問題解決。
如果接受這樣的制度,理應配合簽署調移同意書。同意後自應配合調移。
一經同意調移,原國定假日當天就變成工作日,必須以請假處理了。 - 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上限,則雇主已違法,但並不影響加班費計算
所以還是依照勞基法第24條計算,並無變動,算法與46小時上限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