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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遞延一年終結仍未休完,雇主須折現發工資

特休假遞延一年終結仍未休完,雇主須折現發工資-折算薪資

勞資記者-夏明定

勞動部昨日預告一例一休修法內容,休息日加班工時及加班費計算,將改採核覈實計算,休息日加班工時,將計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而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但次年終結仍未休完,雇主仍須折現發給勞工。

 

勞動部主秘陳明仁表示,目前休息日加班費及加班工時之計算,採「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擬制規定,如此會導致我國全年總工時失真,因此將回歸覈實計算。而休息日工作時間,仍會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這波俢法將鬆綁七休一納入,亦即允許例假在7天之中挪移,因此勞工最長可連續上12天的班。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鬆綁七休一是要給勞資雙方彈性,坊間「14休2」不是正確的說法,因為休息日加班時數是要計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之中,不可能一個月中每個休息日都拿來加班,如此一定會違規。

 

而且,官員表示,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現行為前2個小時加乘1.33倍,第3個小時起加乘1.67倍,則不再此波修法之列。換言之,企業仍要承擔休息日較高的加班費,因此也會避免在休息日加班。

 

根據勞動部預告的《勞基法》修法內容,對於未休完特休假,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官員說,遞延特休假目的仍是要勞工休息。但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未休畢的特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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