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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是依照年資取得特休天數的資格
103/12/24到職
106/12/24年資滿三年,取得新制特休14天,使用期間至107/12/23
只要106/12/24當天還在職,14天的資格就全數取得
即使12/25離職,14天來不及休,一樣全數要折現
所以並沒有依照任職比例折算工資的問題
一般有所謂依比例計算的狀況,是曆年制算法
不過曆年制同樣不能低於法令規定,也就是離職時仍要回歸週年制計算檢視
(您的到職日與曆年制起訖日極接近,天數計算應差不多,其實可忽略)
因此您若從106/12/24到離職前都未休特休,則14天應全數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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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103年12月24日到職至本(106)年12/23滿三年,自12/24起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略以:服務年資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2.本案 您預計於107年2月底提離職,依前述規定服務年資已滿三年以上,依規定特休假計14天,如果在離職前無法休畢者,公司即需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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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是依照過往服務的年資來給予的,因此必須服務滿一定期間才能取得。
所以既然服務"滿"了一段期間,應當部會有依比例計算的情況出現才對。
一般而言會有依比例計算常見於曆年制,但你如果是在離職的時候清算,也須依照週年制來計算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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