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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橋太郎專欄】研究外國法絕對不能只看條文

中正大學 法律系 石橋太郎教授 授權轉載

【石橋太郎專欄】研究外國法絕對不能只看條文-石橋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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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外國法絕對不能只看條文

 

這幾天因為勞基法改惡草案之故,網路上充滿各式各樣的資訊,其中也出現介紹外國工作時間及休假之短文,並認為許多國家法定工時之「規定」都比台灣更不利於勞工,所以「14休2」沒有很差……。

問題是,多數國家的規定與實務都有落差,所以絕對不能只看條文。例如德國之法定工時迄今仍然維持每週48小時,還比台灣長哩!但是,在德國,只要是適用團體協約之勞工,大概很少週工時會超過40小時的,這才叫做「勞資協商」,不像我國勞資會議通常只是雇主的「橡皮圖章」!

至於我最熟悉的日本,沒錯,日本勞基法迄今只規定「7休1」乃至「4週休4」的變形週休,並沒有明定週休二日。甚至於日本勞基法的法定超時加班費率只有25%(每月超過60小時部分為50%),也遠低於台灣勞基法。那麼,既然加班費規定這麼低,日本勞工為什麼不出來抗爭?

因為,一般而言,正社員的固定月薪基本就足以溫飽,所以加班費少一點就算了。是的,傳統上日本企業在設計工資體系時,是以勞工可以養活「自己」加上隨著年齡而可能增加之「家屬」的總額,即所謂「生活照顧工資」,所以加班費算是「多出來」的。

多數日本傳統企業勞工的工資曲線在30歲前是緩慢上升,因為新進人員通常前三年都是在學習,戰力還不高,而且多數也還是未婚,所以低薪也可以活。等到邁入30歲以後(大學畢業入社約7-8年後),工資曲線就開始明顯上升。因為勞工被企業培訓 (所謂ojt, on job training,訓練可用的員工是企業的責任,不是大學) 的差不多了,開始可以擔任重要工作,對公司有貢獻。同時勞工也可能已經結婚生子,需要承擔家庭照顧責任,所以必須給他們多一點工資,以讓他們安心並全力工作。

所以,日本大企之正社員不含加班費之固定工資,基本上就可以養活自己加上2-3名家屬。這點跟台灣很多企業的勞工是要靠加班費之後才勉強可以度日,而且常常還只能養活自己一個人(甚至養不活要靠父母接濟),有著根本之不同。

懂了嗎?不要看到一些隨便寫寫的帶風向文就被影響了!

 

追伸

當然,要了解其他國家之情況,最好還是直接看各該國家之資料,不然就只能被別有用心的人牽著鼻子走了…

 

延伸閱讀
11/08-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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