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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立委提修正動議 適用七休一之例外,勞工有健康自主權

執政黨立委提修正動議 適用七休一之例外,勞工有健康自主權-七休一
圖/許祐豪

 

執政黨立委提修正動議 適用七休一之例外,勞工有健康自主權-七休一

勞資記者-夏明定

民進黨籍立委陳瑩等人今日下午針對七休一例外適用,提出修正動議,在《勞基法》第36條明定,企業依法可適用七休一之例外後,勞工基於健康理由為避免過勞,第7日以後之工作日,勞工得主動提出一日之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該修正動議除明定,要適用七休一之例外的行業,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同意,及勞動部審查指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30人以上企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等程序外,又多加了勞工可於第7日之後主動要求休息1日,雇主不得拒絕等條文。

該修正動議說明,勞工自主健康權應高於雇主經營權,考量個別勞工差異性及疲勞之累積性,為避免勞工過勞,增訂《勞基法》第36條增訂第四項但書。勞工基於於健康因素,得於第7日起(含第7日)之工作日,提出原7日有一天例假之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該修正動議進一步說明,勞工若因過勞而產生意外可能傷及其他人,因此賦予勞工應視自身疲勞狀況而自主決定是否應休息,若第7日以後之工作日發生職業性腦心血管疾病(俗稱過勞),雇主亦可主張善盡預防之責。

該修正動議也強調,此但書之保護目的與《勞基法》第42條之保護精神有所不同。《勞基法》第42條針對正常工作日以外,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至於在七休一之鬆綁中,第7至12日如經工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同意備查後,該段工作日應屬正常工作時間,《勞基法》第42條的保護效果不存在,因此有必要增訂《勞基法》第36條之但書的必要。

延伸閱讀勞動部:七休一例外之適用,不是採申請制,主管機關可主動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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