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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達專欄】罷工與權利濫用的關係?
本文已獲吳俊達律師授權轉載
《#罷工與權利濫用的關係?》
看到有人援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質疑罷工不該權利濫用。這個涉及到罷工權的本質、內涵問題,我分享自己的看法,提供大家思辨一下:
關於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規定的意義,最高法院長年一致的見解都是:#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蒙受不利,而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
換句話說,在一般人民行使個人權利的情況,要認定構成權利濫用,都要採取非常嚴格的標準,從嚴認定,不會輕易構成。
在集體勞動法上,因為罷工是由工會所合法發起,罷工權的行使,不只是勞工個人私權行使,而是憲法保障勞動三權具體實踐的內涵,具有更高層次的權利行使價值。
因此,針對罷工權構成權利濫用的認定,會比一般權利行使的情況,更要從嚴解釋,更不會輕易構成。
結論上,罷工的「本質」就是要以損害雇主利益為目的,甚至,就是以損害雇主利益為「唯一目的」。只要罷工不會對於雇主造成「完全不可回復的毀滅性破壞」,在法律評價上,都不會構成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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