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勞基法》修正案已於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新修正第86條第3項直接明定:「本法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有關加班費的部分,其實本次條文並未更動加成費率,但休息日的加班時數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所以在上一次的版本上進行更新微調:
此次修法對於加班費需注意處:
休息日加班時數計算方式改變,但費率不變!
一例一休版本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是四小時內算四小時,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而加班費率,是前二小時1又1/3,第三至第八小時1又2/3,第九小時以後則是2又2/3。
此次修法後,取消的是做一給四的部分,而加班費率是不變的。
舉例,若是月薪36,000元,每小時工資額150元,休息日加班1小時。
現行一例一休版本,加班一小時要計算為加班四小時,加班費為前二小時150 X 4/3 X2為400元,加上後二小時 150 X 5/3 X2為500元,共計加班費900元。
修法之後,休息日加班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加班費率為1又1/3,所以是150 X 4/3為200元,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後的加班費是200元。
重要提醒
一、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計算加班費,請病、事假等等最重要的依據,原則上就是原本的月薪總額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例如月薪36,000元,除以240小時為150元。
也就是只計算員工一天正常有薪8小時的範圍內的時薪,而即使是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是特休,不出勤也是有1天8小時的本薪的。
而且這月薪總額,不能只算底薪,包含每月固定會發給的津貼、加給、全勤、績效獎金等都應計入。但是加班費自身是不列入月薪總額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依據:勞委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二、表格內數字為要發的加班費費率
月薪制的概念,是不管工作日或休假日,該日8小時是有1天工資的,所以表格裡,已經排除了原本要在月薪裡發的1倍工資,這是屬於額外要加發的,也就是屬於加班費的部分。
三、為何用0.34、0.67 而不是0.33、0.66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因此,若是有計算結果有小數點的,請無條件進位,採用四捨五入方式,捨去的就有可能低於法定標準。
四、加倍的意涵
承上,所以勞基法第39條裡所提到的加倍,是指原本的1倍本薪(在原本的月薪裡發),之外再給1倍的加班費,而不是再給1+1=2倍加班費。
五、平常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倍率看似一樣問題
因為月薪是計算每天的正常工時8小時,有1倍的本薪。因此,我們以8小時之後,延長工時的前兩小時為例,在平常工作日加班的前二小時,是0本薪+1.34倍的加班費率。
而休息日的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34的加班費,這也是為何有休息日是2.34的說法,其實,其中的1倍是本薪,不是加班費,當日不出勤也是有1倍本薪,這是在月薪發放的。因此,休息日的加班費前二小時是1.34倍,第3~8小時加班費率為1.67倍。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六、國定假日與例假日未滿8小時仍須給8小時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俗稱做1給8),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也就是1.34、1.67倍。這裡主要是因為,雖然只出勤1小時,也已讓勞工無法完整運用1天假日的緣故。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七、例假日出勤區分合法與非法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出勤,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時,雇主才能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這是合法的,給予加班費1倍+一天補假。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小結
再次強調,此次修法,並未變更加班費率部分,所以仍要加成計算加班費。但是休息日加班的時數計算,取消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規定,這是唯一不同。
也因此,有關時薪制加班的計算方式,也同樣只有休息日加班時數的改變,其餘都不變。有關時薪制加班費問題,請先參此篇(只有休息日也改核實,其餘仍不變):
最後,此次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32-1條,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這部分即無加成;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您還可以參考:
【最新函文】「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條文(含對照表)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曹先生您好:
文章中提到:四、加倍的意涵
勞基法第39條提到的加倍,是指休假日加倍,的確這天勞工出勤可以實拿 Double 的意思啊!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14757&newreplyfNo=216367
您這裡的表格在國定假日的地方也提到是 x2 。
勞基法施行細則裡,有特別提到「休假日」指的是勞基法第37條提到的紀念日、勞動節這些國定假日。
休假日、例假日、休假日,這三者有所不同。
可是您說不是 1+1,看不太懂...
請問
問題一
第 24 條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請問兩者差異為何?
問題二
依第39條規定,如勞資會議同意,國定假日或休息日或休假日上班,雇主是否可用1:1的方式與平日工作時間調換?如可,請問法規是第幾條?
曹老師您好,
五、平常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倍率看似一樣問題
因為月薪是計算每天的正常工時8小時,有1倍的本薪。因此,我們以8小時之後,延長工時的前兩小時為例,在平常工作日加班的前二小時,是0本薪+1.34倍的加班費率。
而休息日的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34的加班費,這也是為何有休息日是2.34的說法,其實,其中的1倍是本薪,不是加班費,當日不出勤也是有1倍本薪,這是在月薪發放的。因此,休息日的加班費前二小時是1.34倍,第3~8小時加班費率為1.67倍。
1、請問黃底的部份,月薪36000一個月30日休8天,休息日不出勤也有原本一倍的本薪(因為正職人員休息日、假日、特休......均是含薪的)。假如,休息日出勤了4小時=1H-2H×1.34、3-4H×1.67→所以只要再給1.34×2H、1.67×2H就好了是嗎?
2、107年1月份員工薪資37200休息日上班四小時要如何計?
勞檢員說要補員工1860元(37200/30/×8〔(4×4/3)+(4×5/3)〕這要怎麼算?和我下方算的不一樣。
37200÷30÷8=155,休息日上班前二小時155×1.34×2=415.2,後二小時之後的155×1.67×2=517.7總計932.9=933應給這樣對嗎?
加班費試算系統用這個線上算是得到930元,勞檢和我自已的和系統算的都不一樣?
請老師解答,謝謝!
您好:
想請教如果公司符合四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時是10小時,
問題1:8小時以後的2小時都不用付加班費?
問題2:如上了10小時的班又需要加班2小時,後面這2小時的加班費應該怎麼計算?是1.34還是1.67呢?
不好意思,新手上路...還是想詢問 107年除夕到初五,以時薪制的員工應該要怎麼計算薪資?
感謝整理~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