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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過年輪班

請問如過年遇到輪班人員排班,當月2月已給足13天假可排休,那除夕~初五如有排班是否應該再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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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年假期的問題,可先參考:『曹新南專欄』今年過年放幾天?加班怎麼算?
先提一個重要概念: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協商調移的
假設2/28與2/26調移
則2/28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加班費;2/26變成國定假日,若出勤要加發一倍工資

根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二月份的國定假日有:
農曆除夕、春節放假3天(初一~初三)、和平紀念日(2/28),總共5天

正常的方式,應該依照企業所適用的變形工時制度排定班表
例如採四週變形工時
則應該以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來看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而非以月份來看
週期內有四例四休,如果有國定假日,就再增加
假設您公司四週班表為2/5~3/4,則週期內共有5個國定假日

當然,部份企業為了計算方便,會依照每月週六、週日、國定假日的數量排班
此種方式雖然應放的假不會少,不過仍有違反變形工時規則的風險,應小心操作!
根據此方式,則二月份總共要排4個例假日、4個休息日、4個國定假日,計13天
依您提到,公司已給13天排休,表示應給的國定假日都有給,只是都經過「調移」
建議仍應該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如此勞工知道調移至何處,可減少爭議

結論:如二月份已給足13天排休,除夕~初三不會再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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