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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的扣法,法令沒有規定,依台(76)勞動字第 4560 號函:
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3000元的全勤獎金較為少見,應要求公司在工作規則中明定扣獎金的規則
如果公司員工達30人以上,更應報勞工局核備。
不過實務上的確常見因為事假、病假,扣整個全勤獎金的狀況
比較有問題的,是病假的計算
首先,病假為半薪(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先確認是一日病假?還是二日病假?
再者,以扣薪833元來看,應該是連同全勤獎金一併計算,以25000/30=833元計算了
嚴格講起來,全勤獎金納入計算並沒有錯
但是如果一次病假就扣了3000全勤獎金,計薪時又納入計算,則有重複計算的問題
不是很明顯的違法,可能需要請勞工局進一步釐清公司的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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