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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

我是電子公司的作業員 上班時間是07:20~19:20 早上10:20~11:20休息一小時 下午15:00~16:00休息一小時 所以一天實際上班時數是10小時 公司如果訂單少時 我們是做三天休三天 如果有急單需要加班時 第四天加班公司會給兩倍薪。公司最進一年訂單多了 開始實施做四天休兩天 第四天是1.34倍薪 明顯比做三休三時少了許多 請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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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三休三,與做二休二類似,是特殊的變形工時制度
可以參考一下1111對做二休二的整理介紹:輪班制-做2休2簡要小知識!
專區之前也有類似的問答可參考:
做2休2加班時數我要問做2休2輪班制 加班費.換補休問題作二休二國訂假日不用給付加倍嗎?

簡單講,做三休三是優於法令的工時制度
以每週正常工時上限40小時來說,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每月平均正常工時約在174小時
做三休三,每日工作10小時,一個月正常工時大約在150小時
所以偶而遇到加班的話,是可以解釋使用優於法令的免出勤日,而無加班費的

做四休二則要看每日工時
如果工作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月5次循環,每月工時約在160小時,也未必低於法令
但若是沿用做三休三的每日工時10小時,則每月工時將達200小時,肯定有加班費產生

嚴格說起來,做四休二制度,已經沒有空班的存在
每日正常工時應該回到8小時,而非10小時
也就是說,應計每日2小時加班,一個月大約計40小時加班,都是*1.34
以此看來,公司若計每月5天的1.34倍加班費
雖是計算有點不符規定,但總金額也未必低於法令規定

雖然您公司的兩種制度,初看可能都不低於法令
不過畢竟是由優於法令較多的制度,變換為優於法令較少的制度
工資、工時的變更,都是同勞動契約的變更,應該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如果未經勞工同意,片面變更勞動契約
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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