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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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可否將平常上班日異動周六或日出勤?tks

請問老師:

如果公司為正常工時,如遇產線排程因素,原周六為休假/周日為例假日,可否與勞工協議調動上班日,並僅需合乎7休一的原則即可,而不須改為二周變形工時?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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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休息日,本來就是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調移
是否採用變形工時,主要在於調移的範圍不同
勞基法第36條第2項: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雙週變形)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八週變形)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四週變形)

除了四週變形以外,不管有沒有採變形工時,要調移例假日,都要符合勞基法第36條第4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目前已經通過的行業,可參閱: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此外,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如果不是上述指定行業的特殊狀況,則都要遵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前提
也就是說,未採變形工時、採二週變形、或採八週變形的企業,都「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休息日是允許加班的,也相當多企業會利用休息日加班
一旦有機會利用休息日加班,為了「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例假日將不可輕易調整
勞基法第36條第4項就是因此放寬七休一,使企業可連續工作達12天不違法

您公司若無調移工作日工時的需求,
則未變形與採雙週變形的差別,應只在於休息日的調移範圍了
前者休息日只能在每七天範圍內調移、後者休息日可於二週內調移
至於想調移例假日,又非上述勞動部指定行業
可能先要確保休息日不加班,避免連續工作逾6日

當然,上述建議只是以目前的法條解讀和推測,各地勞工局或有不同認定
建議採用此方式之前,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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