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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復職之特休假計算

老師好

先前有請教老師育嬰留停復職後之特休假計算方式

現有以下兩個想請老師協助確認是否正確?

1.101年12月16日到職,104年9月1日至106年8月30日留職停薪

   因此,到職日改以103年12月16日計,公司為暦年制

   該員於106年復職時(滿3年部份)已給1天假,(滿2年假之前已休畢)

   107年特休假是否為剩餘13天+滿4年之1天(14x16/365)=14天?

 

2.102年8月16日到職,105年7月22日至107年7月21日留職停薪

   因此,到職日改以104年8月16日計,公司為暦年制

   該員已將滿2年的休假天數休畢,

   107年特休假天數是否14x163/365=6天(滿3年)?

 

以上,謝謝老師~

熱門回應

在計算復職特休時,也需要將留停前的給假與未休狀況納入考量
您提出的兩個案例都是留停整個年度,計算方式相對簡單
只需平行移動,將留停當年度的特休天數,直接當復職年度的特休天數即可
唯一的變數就是106年度新制上路,新舊制差額應補給勞工

101/12/16到職
104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二年舊制特休7天*349/365+滿三年舊制特休10天*16/365=6.69+0.44=7.13天
104/9/1開始育嬰留停二年,以103/12/16為年資起算日
因此,年資滿三年的時間為106/12/16,
換句話說,從103/12/16~106/12/15,都是年資滿二年的狀態
若留停前已將104年度的7.13天特休休完,則106年度復職後,當年度應該是沒有假的
不過因為106/1/1新制上路,106/9/1復職的當下,是年資滿二年的身份
新舊制在年資滿二年有3天差額,應補給勞工
因此106/9/1復職後,應該有3天可休
107年度回到正常計算:
滿三年新制特休14天*349/365+滿四年新制特休14天*16/349=13.39+0.61=14天

102/8/16到職
105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二年舊制特休7天*227/365+滿三年舊制特休10天*138/365=4.35+3.78=8.13天
105/7/22開始育嬰留停二年,以104/8/16為年資起算日
因此,年資滿三年的時間為107/8/16,
換句話說,從104/8/16~107/8/15,都是年資滿二年的狀態
若留停前已將105年度的8.13天特休休完,則107年度復職後,當年度應該是沒有假的
不過滿二年的新舊制差額3天,一樣應補給勞工
因此107年度復職後,應有3天可休
108年度回到正常計算:
滿三年新制特休14天*227/365+滿四年新制特休14天*138/365=8.71+5.29=14天

您的算法都必須有個前提
就是留停前,有特別回到週年制計算,只針對滿二年的特休結清,沒休到滿三年特休
否則留停前後都應維持曆年制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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