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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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工時 薪資核算?

請問

本身的工作是在百貨業賣包包

薪資固定24000(不管大小月,含全勤1000),每個月排班,薪資照天數排

舉例: 新進人員11/6開始上班,所以薪水24000/30*25=20000 

一個月休八天,採雙人櫃(由兩位人員互相配合排班),如果一個人休,另一位就必須上整天班(10:30-22:00)

平日(一到五)上班六小時,假日(六日)上班七小時

疑問 :

(1) 這個月(12月) 照這樣的排法工時總共188小時,這樣有違法吧? 有找過很多資料關於變形工時的法規但有點混亂

(2)我同事已經工作超過半年,這樣有特休3天嗎?

(3)既然是變形工時,那麼如果把例休連排四天,其他休假都平均分配,工作天也沒有連12天,也照公司提出請假程序,這樣公司應該沒有意見吧

(4)在我們的員工規章裡,過年上班只給初一到初四雙倍薪水,其他國定假日就沒有(元旦、228等)而且國定假日上班沒有補假,有觸法了吧

 

還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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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所以不分大小月以30天計、每天8小時,是正確的計算方式
當月若在職25天,24000/30*25的算式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應該在每日的時數
變形工時在調移工作時間時,必須一次調移工作日的全部工時
法令規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
勞工在工作日準備好提供8小時勞務,雇主安排工作不足8小時,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8小時工資照給,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因此公司的調移方式已經違反法令
上整天班時,超過8小時的部份,要給加班費

月休8天其實也有少給假的問題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

百貨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一個月可能跨2個四週班表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排班表時,若發現四週排超過160小時,就肯定有加班費的發生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回到您的問題:

  1. 不一定違法,但要給加班費,未給加班費才違法
  2. 年資滿半年,依法享有3天特休
  3. 變形工時的例假日與休息日,有其調移的範圍
    即使未違反變形工時的規則,但勞工本來就不具有例假日、休息日的完整排定權
    通常企業有經營考量,不會完全讓勞工排休
    就像週休二日的企業,例假日休息日也是固定的,要調整,要經雇主同意
  4.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協商調移的
    百貨業可能在國定假日都是生意較好的日子,多半會事先約定調移
    未調移,當日出勤就是要給加班費,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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