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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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可以檢舉這樣的老闆嗎

我在這間餐廳工作2年多,但只是一間小店全部工作的人員有7個人,但能算在員工裡面的只有4人,其他的都是老闆的家人,所以老闆前面兩年都沒有投保勞健保,只有團保,可是今年初卻興沖沖的幫我們加入工會。
薪水用時薪來計算工資的,我每天上班7.5~8小時,時薪160元,遲到一分鐘扣20元超過10分鐘半小時不算薪 超過40分鐘一小時不算薪,加班一分鍾2.5元。
每個月都有固定上班時間,用時薪來計算工資,月休四天。
有次因臨時有事已找代班幫忙,老闆還是扣遲到薪水一分鐘20元 扣了我4000多元
上個月因老闆自己認為我們故意延後拖延下班時間,私自修改打卡紀錄,還不算加班費給我們。
請問可以用什麼方法討回被扣的薪水?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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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的部分不是行政處分而已,雇主未依據勞基法27條改善的話,未改善主管機關會按次計罰,誰說不能追討工資的?法規能先看清楚在回答嗎?

關於勞健保的部份,可參閱另一篇問答:公司只有4個員工,是否能只保健保不保勞保呢?

不管事假、遲到,都只能針對未提供勞務的部份不計薪,不可多扣
以時薪160來計算,每分鐘薪資2.67元
多扣,會有工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且依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違反勞基法第22條,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萬~100萬罰鍰
違反勞基法第26條,依勞基法第78條第2項,可處9萬~45萬元罰鍰

月休4天,顯然少給假,要給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
(PS.休息日已取消做一給四)
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加班費依時薪*4/3=160*4/3=213.34(每分鐘3.56)
加班超過2小時,每小時加班費依時薪*5/3=160*5/3=266.67(每分鐘4.45元)
您公司的加班費顯然少算
違反勞基法第24條,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萬~100萬罰鍰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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