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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特休

請問保全業有特休嗎?公司都沒提也沒折現

 

熱門回應

1

保全業當然適用勞基法,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可參閱
勞動部常見問答、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此外也可以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特休還是應該要有的

根據勞基法第39條(節錄):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此就如您所知,特休假是有薪假期
勞工行使特休權利,是用來免除工作日服勞務的義務
因此特休假當然是安排在工作日
換句話說,排了特休,則特休所佔時數應從當月約定的工時中扣減

 

2

不管是加班費、或是特休折現,都屬於工資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五年內的工資都可追討

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除了滿二年的特休,會在離職時折現以外
滿半年、滿一年的特休,都有其年度終結的結算日,不會一律以目前的薪資計算

 

3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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