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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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計算問題

我五月六日到職,月薪25000、月休8天、上班時間13:30~22:30,中間吃飯休息半小時。

本薪23100、全勤獎金900、餐費補助1000。
五月因第一個月未做滿整月,老闆說我第一個月的薪資是算做幾天。
算法是
本薪23100÷30=770
餐費1000÷22=45
勞健保扣500
 
排假後實際上班18天
算出來是
(770+45)×18-500=14170
 
我想問月薪制這樣合不合法,休假沒有算薪水,變得跟工讀生一樣,但也沒有符合基本薪資。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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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基法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也就是,只要是工作所獲得的「對價」,且公司給付具有「經常性」,無論公司付錢的名目為何,都算是工資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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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可參閱:勞健保級距及分攤表

本薪如果是23000,投保級距是23100,健保扣325,勞保508

本薪如果是25000,投保級距是25200,健保扣355,勞保554

這部分可能有高薪低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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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新臺幣23,100元、時薪新臺幣150元

月薪工作者係以月計薪,故例假、休息日都給薪。

一例一休上路之後,月休8天都有少給假的問題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要休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

 

4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覺得權益受損,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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