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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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公傷病假

如果108/4月份  4/1上班一天後.,從4/2號一直到4/30都請公傷病假

請問當月薪水怎麼計算

4/4-4/5兒童清明節跟一列一休的天數有影響嗎

熱門回應

根據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保費中的職災保險費,是由雇主全額支付,所以職災給付,可以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金
(雇主若有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一樣可抵充)

職災補償的是「原領工資

因為會申請職災給付,所以可以只給職災給付與全薪的差額
故要看看職災給付有多少錢?

請看勞保局的職災傷病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另外,依照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可以先給普通病假,等勞保局認定是職災後,再給予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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