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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揚言幫機師加料,是否構成危害飛安罪?|林智群專欄

空姐揚言幫機師加料,是否構成危害飛安罪?|林智群專欄-名師好文

 

新聞:長榮罷工剛剛落幕,後續衍生風波不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郭芷嫣涉Line群組放話「電爆」罷工落跑者及罷工機師的entree「加料」,雖然郭芷嫣在臉書聲明「純為玩笑話」,但是爭議卻擴大。
長榮航空報案調查,警方已正式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立案調查,桃園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專責調查,檢警今天上午開始聯絡郭芷嫣到案說明,檢警表示,長榮航空已正式報案調查,郭女行為涉及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規定,檢警將聯絡郭女盡快到案說明、釐清真相。

想法:
1.其實長榮大動作報警,並用這個法條,
重點是在威嚇,殺雞儆猴,
這個法條看起來刑責非常重,實際上不容易成立!
(處罰越重的法條,法院使用上會越慎重!)

2.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核心是危害飛航安全,
說要在機師的飲食裡面加料,
確實有可能影響飛安,
但是這個是空姐開玩笑的話?還是她已經付諸行動?
要加什麼料?是胡椒?還是毒藥?可是差很多的,
要注意的是,
這個條文並沒有處罰預備犯,也沒有處罰思想犯,
不是你想一想講一講就會成立犯罪的!

3.以空姐的立場,自己也在飛機上,要幫機師加料,
機師肚子痛摔飛機,大家(包括空姐)一起死,
對她有什麼好處?我是看不太出來,
要用LINE群組裡的一句話,認定對飛安有影響,
是有困難的!

4.以往有幾個案例,法院審理結果都不成立該犯罪,
(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
被告向媒體表示:「我是於103年2月25日蘋果日報報導要炸總統府之男大生,要再度以汽油彈炸桃園機場」等語,警察接獲後逮捕人並查獲打火機甚至微量汽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單純撥打生命線輔導專線,及前往購買汽油之事實,尚難認屬著手強暴、脅迫之手段,核與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五號刑事判決:
嫌疑人使用公用電話,撥打高雄航警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匿名謊稱:「航警局嗎?我在十一點飛往菲律賓的飛機上有放二夥炸彈在那裡,差不多十一點四十五分就會爆炸」等語,法院審理後也認為不構成該條犯罪,而是構成其他犯罪~
(3)最高法院是這樣認定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危害飛航安全罪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必須被告主觀上有危害航空機往來危險或危害飛航安全之故意+客觀上有「致生」「危害飛航安全」之具體危險,才能構成該犯罪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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