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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滿3年的前一天資遣

我的到職日是106年4月18日

在109/3/31公司告知資遣工作到109/4/30
我也配合簽非自願離職
今天109/4/16公司又告知提前到4/17結束
會發給預告工資,要我重簽非自願離職
但我109/4/18滿三年的特休就會進來,如果公司要我109/4/17提前離職,公司是否應該給付我的特休才對
謝謝
 
 

熱門回應

特休假是勞工到達一定年資,必須給予之有薪假,您若是4/17正式離開公司,當然特休假計算日只能到4/17,而不是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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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在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在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需在30天前預告,且一樣要發給薪資。 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直接終止契約,必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即為預告工資,計算方式為「平均工資×應預告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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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離職預告應以勞工聲明為主

資遣是要有預告期的

一、預告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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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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