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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公司上班時間固定為08:00~17:00 ,18:00開始算加班,若加班4小時,則22:00才能下班
但22:00~08:00僅有10小時的間隔,那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就目前而言,是沒有違法的情況,因為本法第34條僅限制輪班制人員
若以此例情況,就僅會受到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規範 ※註二
也就是正常工時加上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註一:勞動基準法 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註二:勞動基準法 第32條: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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