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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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相關題

勞基法有預告離職的規範
反正要超過一個月前講就對了
可是雇主卻要求1~3個月,合法嗎?不是一個多月就好,近3個月是?
再者,離職有分時機的嗎?雇主要求公司旺季不能離職,那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哪一條,如果勞雇雙方額外簽訂勞動契約,條款有違悖勞基法是依什麼根據來說這樣有違悖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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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
但務必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如果交接不完整,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循法律途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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