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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延長工時(加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須給付工資,是否可換補休勞基法並無明文禁止,可由勞工加班後選擇加班費或換補休,雇主不能強制規定勞工加班只能換休,屆時仍未休畢者,仍需換算工資給付之。
2.另加班換休時數,建請以請領加班費加乘後之時數,換算補休時數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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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加班費改由補休方式處理,目前法無禁止,但勞工有加班費的請求權,且不得事先拋棄,因此雇主不能擅自強制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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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與員工約定補休,法令目前沒禁止,但一定要經員工同意
並且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
換句話說,每次的加班都要讓員工選擇要加班費或是要補休
此外,補休如果沒休完,一樣要以加班費計算折現
可以參考2016/10/7的新聞:勞資議定補休未休完 須依法給予加班費
註:
當時新法還沒公佈,所以罰則是2萬~30萬。
新法上路以後,罰則是2萬~100萬。(勞基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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