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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颱風天經當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當日勞工無需出勤上班,是否給予薪資,因天災事變屬不可歸責於勞方或資方,因此授權勞資雙方議定之。
2.惟颱風天雇主如任務需求(例如總務人員、機電人員)請員工出勤者,當日薪資雇主應予支給,並提供交通工具(如公務車或計程車接送),以確保出勤途中交通安全,俾免衍生職業災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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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法令對於天然災害(風災、地震)的規定,是「宜」加給工資,並無強制雇主要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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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裡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有關的,都是指非正常工時的部份
正常工時的部份要另外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根據第7條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也可參考勞動部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底下的Q&A:
Q7: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所以勞動部的態度是「宜」加給工資,但沒有強制規範一定要加給、或加給多少
故回到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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