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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計算方式

請問,公司上班時間8:30-12:00,13:30-1730,上班一年後發現沒有年假,主管說,因為早上3.5時+下午4時=7.5時,所以我們每天欠公司0.5時,要扣年假14天,不夠扣的公司就不計較(我的年資3年多,至今請假2小時也會扣錢,加班則是責任制,也沒有加班費,中午要輪值班櫃檯,一星期一次)

請問這樣扣除年假的計算方式符合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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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另依勞基法第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援依前述說明勞基法所訂出勤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係屬最低標準,而 貴單位每日出勤7.5小時係屬優於勞基法之規範,且勞動力是無法儲存的,因此不能以每日少上0.5小時據以累積工時作為扣抵特休或事假之依據。

4.另特休假係勞基法第38條所明文規範,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9條將處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5.另勞工每日工作超過所訂正常工時者,延長工時之部份需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核予加班費,雇主未依規定核發加班費者,同樣需依勞基法第79條將處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合法!

雇主主張的每日工時僅7.5小時,反指勞工欠0.5小時,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工資要照給,且勞工不需要補服勞務。也就是說,根本沒有欠這回事。

特休假未依法給假違反勞基法第38條。

沒給加班費是事實,責任制不是隨口說說,須主管機關指定工作者才能適用,違反勞基法第24條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首先,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新制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雇主強制扣除特別休假,已經違法。

再者,「每天欠公司0.5時」這與最近新聞熱播的醫療體系「負時數」如出一轍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負時數是怎麼回事?
基於「勞動力不可儲存」
月薪制勞工,一日工時未滿8小時,是雇主沒讓勞工服滿8小時勞務,並非勞工不提供勞務
所以視同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工資要照給,且勞工不需要補服勞務
所以雇主的作法絕對是違法的

此外,中午休息時間如果不能自由支配,還要待命提供勞務,應計算工時
工時超過8小時就要計算加班費
雇主聲稱責任制,明顯是濫用勞基法第84-1條
責任制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工作者才適用
可參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因此擅自聲稱責任制而不給加班費,也絕對違反勞基法第24條

上述勞基法第38條第24條,罰則都在第79條
各可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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