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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服務年資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特休假十四日。因此公司依您服務年資3.75年,給您休假天數14天無誤。
2.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依此規定您如於7/31離職前如有為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應折算工資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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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資訊不夠多,難以進一步判斷,提到(今年)7/31離職,因為離職時應以週年制結算,因此:
年資滿3.75年,如果在7/31離職時尚未滿4年,特休是14天沒錯,離職時未休畢的要全數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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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未提供到職日,依年資推算,約在2013/10/28日到職,暫以此為假想到職日
週年制
2016/10/28年資滿3年,享有舊制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2017/10/27
2017/1/1新制上路,新舊制於年資滿3年有差額4天,雇主應補給勞工
故若勞工自2016/10/28以來均未休特休,7/31離職應以14天折算工資
曆年制由於各企業切割方式(月/日)不同、進位方式也不同
以下暫以日比例計算至整數,供您參考:
2017年度特休算法:
滿3年舊制特休10天*300/365+新舊制差額4天+滿4年新制特休14天*65/365
=8.22+4+2.49→8+4+2=14天
如果2017/7/31離職,未過10/28之到職週期,就尚未取得滿4年新制特休
故離職時,不需折算年資滿4年的部份
亦即:滿3年舊制特休10天*300/365+新舊制差額4天=8.22+4→8+4=12天
若勞工自2017/1/1以來均未休特休,7/31離職應以12天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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