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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減少「醫療糾紛」的解決之道嗎?

調解是減少「醫療糾紛」的解決之道嗎?-Medlab Seer

 

對於醫療糾紛頻繁且逐年增長,調查發現,醫療糾紛高達八成屬於內、外、兒、婦產等科別,造成醫學生對於投入大科感到恐懼,也造成大科醫師的流失。而病方如果以訴訟途徑來尋求解決醫療糾紛,也只有約二成的病人或家屬獲得民事勝訴判決,訴訟時間更是長達數年之久。為了解決醫療糾紛造成醫病雙輸的局面,政府提案在104年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由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但最終在民團及各方反對聲音下無疾而終。

 

醫糾法大致可以分成前半部的調解制度,與後半部的補償制度。後半部的補償金來源之一由醫院及醫事人員負擔,引起醫界一片譁然,且對於法律定性無論過失、無法排除因果關係等法律構成要件解釋,甚至調查醫事人員的稅務資料等爭議規定,在各界認為補償制度荒腔走板的情況下,衛福部也宣示暫不推行。

而前半部的調解制度,在醫療糾紛尚未找到更好的解決方式前,似乎是衛福部祭出減少醫療糾紛的減少之道。只是不禁讓人想問,舊版醫糾法對於強化調解的規定,真的能有效減少醫療糾紛嗎?

 

在醫糾法的草案中,規劃強化調解的機制,包括醫療機構需要指定專人或是增設關懷小組;醫事人員如有遺憾、道歉或相類似的陳述不能做為法院裁判的證據;另外進行醫糾法的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向民事法院起訴才調解,病人可以申請退還裁判費2/3。

 

規定乍看之下合理,但實際的現況是以醫院規模不一定都能指定專人或籌組新的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往往都是原本的人事架構下除了公關部門,由社工或護理師去兼任。兼任未必不好,可以在原有的經驗下更同理醫、病雙方,但是對於兼任的員工來說,增加一份需要第一線接觸醫病雙方情緒衝突的工作,薪水卻沒有相對提升,衛福部對於增設醫求醫院增設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是否有給予相對的資源挹注?

 

再者,調解制度依照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醫療糾紛案件需要強制調解,跟衛福部續推的調解制度的功能差別為何?現行的調解制度之所以讓醫病雙輸,多半是因為調解只是喊價協商的過程,對於醫療糾紛的事實、爭點整理功能趨近於零,甚至有些調解是由民代、議員出面橋一個價格讓事情落幕。如果再推一個新的調解制度,增設一個調解會放在各縣市轄下,衛生局人員是否有能力應付接踵而來的醫療糾紛調解案件嗎?衛生局是否儲備足夠的專業醫療糾紛調解能力的調解員?都是疑問。制度的推行不是只要喊出口號或憑空增設組織單位,而是需要相當時間的前置作業才能達成目的。

 

另外舊版醫糾法想推行的不責難除錯制度,讓醫事人員的遺憾、道歉陳述不得做為證據之用…往往「遺憾」的陳述當事人都不會滿意,甚至認為推諉責任的官腔陳述,而「道歉」的表示,有走過法院實務的都知道,明文規定不能做為證據之用,但道歉了,等於承認有過錯,有過失,能完全不影響法院的心證嗎?文字規定很美好,但人心卻很難控制。

 

衛福部如果要繼續推行醫糾法的前半段調解制度,至少需要先增加各醫院的資源挹注,讓醫院有能力強化醫療糾紛的關懷機制。再者,應釐清與現行的各個調解處以及各種訴訟前的調解手段並加以整合,同時培養地方衛生局的醫療糾紛調解員人力。至於不責難除錯制度,筆者認為在台灣普遍仍然以「獵巫」方式歸咎責任原因的情況下,無法真正達成不究責除錯制度的目的。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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