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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可能要從兩個方向來看
首先,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所以加班不僅要勞資會議通過,也要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不過實務上難以每一次加班都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所以如果雇主有事先取得勞工同意配合公司加班,則要求勞工加班就不違法
即使如此,如果勞工有正當理由,雇主仍不能強迫勞工加班,否則違法
可詳閱:『曹新南專欄』哪些事項需要勞資會議同意?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假設雇主的程序都已齊備
包括勞資會議同意加班、事前約定配合加班、勞工得知班表後未再表示異議等
則勞工同意加班,就有出勤義務
如果未知會雇主就擅自不出勤,違反誠信原則
若以此來看,懲處是可以的
所以:
1.要看公司加班程序是不是齊備?
2.如果程序齊備,則勞工不出勤是否有正當理由?有,不可強迫加班;無,應出勤加班。
3.未出勤是否有善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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