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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Google以11億美元收購HTC手機部門,看見企業併購之勞資關係

【陳業鑫專欄】Google以11億美元收購HTC手機部門,看見企業併購之勞資關係-名師好文

陳業鑫律師 #企業併購之勞資關係

【陳業鑫專欄】Google以11億美元收購HTC手機部門,看見企業併購之勞資關係-名師好文

本文獲 勞動達人-陳業鑫 授權轉載

(企業併購之勞資關係)

這兩天台股最重要的訊息,莫過於Google以11億美元收購HTC手機部門的訊息。

只看到這則新聞報導內容,沒看到完整收購契約內容關於勞工及其他人員留用與否部分條款,無法做太詳盡評論,但報導內容提到留用員工只簽「兩年聘僱契約」,如果屬實,恐有違勞基法第9條關於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規定而無效,兩年後若要資遣或解僱員工,仍然要有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否則無法僅依兩年期間約定就要員工走路。

如果此二年約款係指「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也要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若未給與員工專業培訓或合理補償,亦不生效力。

另外此案若留用人數過少致須資遣一定數量員工,亦須注意是否達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之大解門檻,只要六十日內解僱達二百人或五分之一(同一廠場僱用勞工500人以上)、單日達一百人,都須提前60日提報大解計畫與勞政主管機關。後續並須進入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強制協商程序。

又前後雇主與留用、不留用員工之權利義務,亦須注意企業併購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附此敘明。

相關新聞:去留? hTC員工陷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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