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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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餐飲業的,關於休假規定的問題

公司沒有所謂的過年休假或是過定假日,而是把所有的假,平均打散在每個月份,每個月休八到九天不等,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休假天數,  另外對於每月休假,都無法指定排休,除直系親屬婚喪已外,全由公司安排,是否也符合勞基法規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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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協商調移的
假設2/28國定假日與3/2工作日調移
則2/28的性質變成工作日,出勤不會有加班費
但3/2的性質變成國定假日,萬一又出勤,仍要以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部份行業因為國定假日均為大日,需要較多人力
因此可能會每年與勞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一次
但應注意:
1.需與勞工協商,最好是取得勞工書面同意調移
2.應在班表或行事曆上明確記載調移至何日

一年52週,按數量看,應有52例、52休
加上12個國定假日,應休116天,平均每個月9.67天
您公司若每月只休8~9天,可能有少給假的問題
餐飲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請先確認公司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取得四週變形工時的資格
取得資格後,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而非以月休來看
接著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作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例假日、休息日,可經勞資協商調移,其調動範圍都有法令要求
四週變形的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加上企業經營的需求,通常不會完全交給勞工排定,這部份未必違法
不過仍應讓勞工有參與協商的空間
且班表排定後,如要調整,也應經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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