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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休息時間定義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您公司的休息時間,既然需待命,則納入計算工時是必須的
公司可能因為知道要納入計算,所以把整個出勤時間壓在8小時內
這的確有機會被認定為沒有給予休息時間
否則一般若要給予自由支配的休息,又要8小時工時
出勤時間可能要會訂為0800~1630
再看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輪班制、連續性工作、緊急性工作,可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這部份要看您公司是否符合這但書、以及公司如何解釋給予的休息時間
是否確實違法開罰,可能需要勞檢進一步釐清,以實質狀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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