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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沒借據討得回來嗎?律師教你借據以外兩種重要證明!|律師談吉他

欠錢不還沒借據討得回來嗎?律師教你借據以外兩種重要證明!|律師談吉他-欠錢不還
 

借錢最怕對方翻臉不認帳。有時借錢沒寫借據、沒簽契約、只有口頭約定,這時候怎麼證明有借錢就很困難。要證明欠錢不還,應該提出借款契約證明;如果沒有契約,其他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間接資料,也有機會做為證據,向對方討回欠款。

 

沒有借據沒關係,口頭約定也成立借款契約

借款契約,在法律上的定義叫做「消費借貸」,意思是你借東西給別人消費,別人再還你相同品質、數量或種類的東西就好。

有些契約,法律規定要有「書面契約」才算成立,例如房屋所有權移轉契約(參考民法第758條)、人事保證契約(參考民法第756條之1)等,但借款契約不用喔!

依照民法第474條,只要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移轉金錢,另一方返還相同金錢,借款契約就成立了,不用寫下白紙黑字,契約就成立,對方不能耍賴說:「我們又沒簽約,沒有成立契約,我不用還錢!」

因此,沒有借據、契約,還是可以跟債務人討債,但比較麻煩的是,訴訟講求「證據」,而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你想告對方還錢,你就要提出其他證據、承擔證明對方欠錢不還的責任。

 

沒有借據,你可以提出這兩種證據證明欠錢不還

要討回欠款,在法律上必須證明兩件事:「金錢交付」以及「借款合意」。因為金錢的交付可能有很多原因(例如買賣、贈與或代為付款等等),你必須向法院證明對方是「欠錢不還」,法官才有可能判你勝訴、要對方還錢。(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從這一個角度來說,「匯款紀錄」是有用的證據,但只能證明「金錢交付」這個部分的事實,但你不能只提出匯款紀錄,還必須配合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有「借款合意」才能打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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