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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上班補休以及加班費問題

公司屬於彈性工時(正職)
想請問
一般休假日以及年節的加班費算法是否一樣

年節時間上班   但公司沒給我們自行選擇補休日而是直接將2月某一日休假日當作年節假放掉是否違反

是否可以選擇補休或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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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公告的國定假日,與春節有關的是除夕、初一~初三,共四天
一般所稱連假,是政府機關行事曆將例假日、休息日納入計算
您公司若採用變形工時,例假日和休息日都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調動
除了除夕~初三以外,未必是排定的例假日或休息日,要看班表怎麼排
在確認班表上的日期屬性後,休息日等加班費計算公式是一模一樣的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依照您的敘述,公司的國定假日可能是採事先約定調移,而非加班後補休
不過事先約定調移,仍要注意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休息日,都要補假
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不能與例假日或休息日重疊
將國定假日調移與例假日或休息日重疊
可能會被視為未給國定假日加班費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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