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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教關於加班費的問題

你好 我想請教

我要計算我的加班費求償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

想請問一下

我們一周上班時間為

週一至周四 13:30~21:00

週五13:30-21:00

周六12:00-22:00

周日12:00-21:30

然後我們正常一周可以休兩天 都休在週一至周四

我想請教一下 這樣我的加班費 因該以天計算 還是以週計算

還有個問題想請教

因為公司沒有照勞基法給予上班4個小時休息30分鐘

如果以週一至周四來說 我應該算8小的錢 還是7.5小時的薪水

假日的話如周六 我應該算10個小時 還是11個小時的薪水(一小時是滿4小時該給予的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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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回應

若固定每週一至四休息二日,則應無休息日出勤問題,僅有一般日延長工作時間問題。

目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一般日未超過8小時內皆不屬於延長工時(加班),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35條給予休息,則屬於雇主違法,但仍不會產生延長工作時間。

1、週五 上班8小時 未給休息時間所以是  加班一小時

未超過8小時,雇主違法,但未產生延長工作時間,無加班費請求權。

2、周六 上班10小時  未給休息時間 加班 3小時

10個小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2小時,應給付2小時加班費。

3、週日上班 9.5小時 未給休息時間 加班2.5小時

9.5小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1.5小時,應給付1.5小時加班費。

你好  

那您可以幫我看看算法是否正確

以上述來說 

雇主未依規定4小時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

週一至周四休假兩天 另外兩天上半日是沒問題的

週五 上班8小時 未給休息時間所以是  加班一小時

周六 上班10小時  未給休息時間 加班 3小時

週日上班 9.5小時 未給休息時間 加班2.5小時

 

以上排除雙週或四週變形工時,一次將工作日的工時全數調移,形成空班

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上限,這是用來作為排班的參考依據
實際上加班費計算,仍要回到每天的屬性
如果您公司已有週休二日,安排在週一~週四
則每日正常工時就是8小時,超過就要計算加班費
基於勞動力不可儲存,沒辦法將半小時的工時調移到其他工作日
除非依雙週或四週變形工時,一次將工作日的工時全數調移,形成空班
否則,雇主在工作日安排不到8小時的工作,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因此工資照給,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故一日工資就是月薪/30,工作日不管7.5小時或8小時,都是一樣的工資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工作日累計工時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開始計算加班費

(您公司的例假日、休息日,已排在週一~週四,故週六週日都是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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