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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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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各位前輩,
想與你們確認,越看越模糊…
資遣通報需十日前通報。
舉個例,如果年資未滿三個月並公司今天5/24通報,資遣員工的離職日就是6/3 (資遣名冊之離職日)
那假使,與員工協議只做到5/31,
1.要給預告工資嗎?
2.資遣名冊離職日要寫到什麼時間?
3.非自願離職證書離職日期又要寫到什麼時候呢?
再請各位指導謝謝
vacationQuestion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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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19-05-25 15:23:00
HI
如年資未滿三個月舉例
雖然是依就服法規定,需十日前通報(6/3)
資遣通報離職日為6/3。
實際離職日為5/31。
因未滿三個月,故不用給付預告工資(6/1-6/3)
勞健保退保日為5/31.
請問上述正確嗎?
楊朝崴
2115
回覆2019-05-26 21:52:03
依法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日」往前推10日通報,與勞動基準法之預告無涉。
既然約定6/3為契約終止日,通報就要在以6/3往前推10日(5/24)通報,勞健保也應該在6/3退保。
若錯過通報也沒關係,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錯過就趕快補通報就可以,原則上,只要有敘明理由(不瞭解法令),行政機構應該不會刁難。
6/3為契約終止日,通報就要在以6/3往前推10日(5/24)通報,勞健保也應該在6/3退保。
您好,雖然員工年資未達三個月,但如果要符合就服法第33條規定的話,仍然要在10天前辦理資遣通報,所以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仍然是6月3日喔,因此工資仍應給付至該日為止,通報名冊與離職證明的離職日也應填寫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