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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勞工得否主張依職安法行使「退避權」,拒絕前往疫情熱區工作?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台灣本土疫情爆發,透過疫調與媒體之報導,幾個疫情感染「熱區」讓人聞之色變。
部份雇主對於居住熱區之勞工,可能加強調查足跡、甚至要求篩檢陰性方可上班;相對的,部份勞工則可能不願前往熱區提供勞務,主張依職安法行使「退避權」。然而「退避權」之行使要件為何?
勞工主張「退避權」拒絕前往熱區工作,是否有理?本期週報將為大家探討「退避權」之行使。
一、緣起
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勞工本應依勞動契約履約提供勞務。倘勞工拒絕提供勞務,將構成債務不履行,屬違反勞動契約;視違約情節輕重,雇主甚至得予以懲戒解僱因應。
然而,並非所有拒絕給付勞務情形,均屬於違反勞動契約,蓋勞工於特定情事下存有給付拒絕權,且雇主不得予以不利對待,而職安法第18條所賦予勞工之「退避權」,即為其一。
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險峻,陸續有媒體提及「退避權」之行使,甚至有勞工以媒體報導為據,即向雇主主張權利。
對於此一較少為勞工所知之權利,應有探討釐清之必要。
二、退避權之行使,屬「自力救濟」行為之一
「退避權」係指勞工於執行職務中面臨緊急危害,得自行停止作業、並立即退避至安全場所之自救行為,此權利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已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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