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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邦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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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15-1/17 住院實施心導管手術,出院開立診斷證明,證明中醫生有提及 「宜休養一週」
所以我多請了1/18、1/19兩天 病假。
近期接獲 人資通知 1/18-1/19兩天 不能以病假為之 原因是 醫生證明開立的是「宜」休養而非 「應」休養 所以必須用自己的特休或事假來請
想請問這樣合理嗎? 有明確的規範或判例嗎 謝謝🙏
vacationQuestion
夏邦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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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24-04-02 10:23:34
謝謝您🙏
你的狀況是非職災勞工,原則上勞工請假規則4條,有規範一年病假是30天。
你有證明原則上公司要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