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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保險金?假車禍?弄假成真?撞死人?鉅額保線金?加工自殺?蓄意殺人?


 詐領保險金?假車禍?弄假成真?撞死人?鉅額保線金?加工自殺?蓄意殺人?-千萬理賠金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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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詐領保險金?假車禍?弄假成真?撞死人?鉅額保金?加工自殺?蓄意殺人?
🟧A: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更二字第 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82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內容
一、緣陳柏裕曾任職保險業務員,熟知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務,其 明知吳志德原係從事送報紙工作,資力不佳,竟計劃性地誘 引吳志德開設牛佳來牛排店擔任負責人、貸款購買高達新台 幣(下同)1 千餘萬元房屋、及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之鉅額保 險,且以由其提供生活費、借款予吳志德花用之方式,造成 吳志德缺錢、積欠款項之金錢壓力。陳柏裕遂鼓惑吳志德以 自己為被保險人,計畫性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身體傷殘之方 式,以詐領殘廢保險金,減輕金錢壓力,而經吳志德同意。 陳柏裕與吳志德共謀協議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吳志德為 被保險人投保各該表列保險(除附表一編號7 、8 之要保人 為高雄市餐飲業職業公會外),且其一級殘理賠保險金累計 達46,194,128元(詳附表一所示契約保額、一級殘理賠保險 金),並由陳柏裕出資繳納保險費後,分別為下列行為:㈠ 於103 年5 月28日,陳柏裕、張森安、吳志德(已歿)與楊 富凱共謀以假意外造成吳志德手臂一級殘方式詐領保領金, 由楊富凱於該日14時5 分許,在前揭牛排店持刀將吳志德左 手臂砍斷,惟經送醫救治後,未達一級殘程度。陳柏裕旋以 吳志德係意外為由,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 豐公司)等4 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共計詐得理賠金共208, 093 元(陳柏裕、張森安2 人涉犯詐欺等4 罪,業經本院前 審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㈡於103 年 8 月23日,陳柏裕、張森安、林益田及吳志德(已歿)復共 謀以假車禍致一腿一手殘廢方式詐領保險金,先由張森安在 上開牛排館內,持鐵鎚砸傷吳志德左手,旋吳志德騎乘機車 時,再由林益田駕車,於高雄市○○區○○○路○○巷與水源 路口,追撞由吳志德所騎乘機車,吳志德雖因而受有左股骨 幹骨折、左手掌壓砸傷及肌腱損傷等傷害,然亦未達殘廢之 結果(此詐領保險金未遂部分,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 。

二、103 年9 月29日加工重傷致死犯行部分:
㈠陳柏裕、張森安、林益田、吳志德4 人見前2 次詐領殘廢保 險金之計畫一再失敗,乃再次計畫詐領保險金,且慮及林益 田已擔任前次(103 年8 月23日)假車禍之駕駛人,如再由 林益田駕車與吳志德發生車禍事故,恐遭保險公司識破而拒 絕理賠,而林益田旋將103 年8 月23日製造假車禍詐領保險 金未成之事告訴陳奕全,陳奕全表示其願意擔任開車撞人之 執行者,其5 人遂共同謀議以事先獲得吳志德承諾而對其加 工重傷害之犯意,由吳志德站立於路邊,再以開車從後撞斷 吳志德雙腿致其殘廢,藉此方式申請上開4 千6 百餘萬元之 保險金,並約定執行開車之人事成後可分得150 萬元,張森 安、林益田每人可得100 萬元,吳志德可得1 千萬元及殘廢 補助金,其餘保險金則歸由陳柏裕所有。

㈡103 年9 月28日晚間,張森安、陳柏裕、吳志德與前揭牛排 店員工及友人,在「銀櫃庭園自助式KTV 高雄店」(址設高 雄市○○區○○○路○○○ ○○ 號,下稱「銀櫃KTV 」)唱歌 飲酒,其5 人當晚決定先由張森安陪同吳志德從「銀櫃KTV 」離開,然後吳志德站立在「銀櫃KTV 」對面路旁即張森安 所駕駛小客車後方時,由陳奕全駕駛所承租車號0000-00 號 小客車搭載林益田從後方撞擊吳志德雙腿。嗣於翌(29)日 凌晨0 時20分許,張森安與吳志德先行離開「銀櫃KTV 」欲 執行前述犯罪計畫,然因張森安與陳柏裕對上開計畫細節尚 有些齟齬,且陳柏裕又認為大昌二路附近有太多監視器,如 在該處製造假車禍易遭揭穿,而澄清湖之環湖路上無監視器 ,較不容易被發覺係假車禍為由,告知要將製造假車禍地點 改至澄清湖環湖路,並由張森安搭載吳志德前往澄清湖之環 湖路。原在「銀櫃KTV 」附近待命之林益田、陳奕全亦依照 陳柏裕指示開車前往澄清湖之環湖路。陳柏裕則在KTV 內待 命,嗣事後要與其他人到場支援。

㈢同日凌晨1 時許,張森安將車輛停放在環湖路旁,下車與吳 志德一同步行至湖邊,2 人擇定在路旁轉彎處後,獨留吳志 德面湖倚靠在澄清湖畔護欄,並於同日1 時44-50 分許,以 手機向林益田表示吳志德已就定位,約數分鐘(即1 時53分 許)後,陳奕全駕駛前揭租賃小客車,搭載林益田沿環湖路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預備開車撞擊站立在環湖路路燈編號10 85對面護欄邊之吳志德,然陳奕全駕車行經吳志德站立處, 因害怕不敢衝撞而駛過。張森安見陳奕全未依計畫執行衝撞 ,即撥打電話詢問林益田,林益田則告以陳奕全害怕,故不 敢衝撞吳志德;經張森安與林益田、陳柏裕、吳志德在電話 中研商後,決定改由林益田開車衝撞吳志德,並由陳奕全頂 替為肇事者。

㈣林益田等5 人為執行取得高額殘廢理賠保險金之計畫,遂合 意於同日凌晨1 時57分許,改由林益田駕駛前揭租賃小客車 執行之。陳柏裕、林益田、張森安、陳奕全等4 人雖預見吳 志德站立於湖邊護欄旁遭汽車擦撞身體側面腿部,有可能因 而掉落湖裡溺斃,然因澄清湖畔該路段有護欄高達180 公分 ,渠等確信其開車撞擊應不致於發生此情,林益田旋以時速 約23至50公里之速度,沿環湖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來,至 該路段轉彎處,直接朝向吳志德身體側面方向,以右前車頭 撞擊吳志德身體腿部,吳志德遭撞擊後,先彈飛撞擊副駕駛 座擋風玻璃上,致前擋風玻璃破裂,再彈飛擦撞護欄上方告 示牌後,飛越澄清湖邊約180 公分高之護欄,最終跌落澄清 湖內,林益田見狀,不知所以,所駕駛車輛則繼續滑行近60 公尺後始停下,張森安見吳志德掉落湖面,若不立即救護, 可能因而溺斃,此情況已超乎原先犯罪計畫之外,遂立即撥 打119 、110 請求救護,其等4 人乃依約定計劃由陳奕全出 面向員警表示其為駕車肇事之駕駛人,以避免警方懷疑該假 車禍意外。嗣經員警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分別於同日2 時12分許抵達現場救援,陳奕全乃出面向警員表示其為車禍 肇事之駕駛人,使警方誤以為該案純係車禍意外而以此偵辦 ,同日2 時33分許,吳志德經送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 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急診,然吳志德到院時全 身發紺、無心跳,經急救後,仍因心肺衰竭、及受有左後頭 部顱骨骨折、左右鎖股骨折、胸骨骨折、左肱股骨折、左小 腿近端骨折、右小腿遠端骨折等傷害而不治死亡。

三、吳志德被撞死亡後,陳柏裕、張森安、林益田、陳奕全等4 人按照原定計畫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 司)申請保險理賠詐領保險金(其4 人於103 年9 月29日後 之詐領保險費犯行共8 罪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 )。嗣吳志德母親吳秀珍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03 年12月3 日9 時許,至陳柏裕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號14樓住處搜索,而扣得吳志德之妻及其子女蔡育純、 吳○釩、吳○茹存摺、牛佳來牛排店存摺、公司資料、員工 投保名冊、吳志德投保紀錄、信用卡、空白本票、吳○釩收 養同意書等資料,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苓雅分局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且被告等人,明知生命可貴, 為圖詐領鉅額保險金,即共謀策劃以製造假車禍之方式,由 被告丙○○駕車撞擊被害人吳志德,致身型壯碩之被害人受 高速衝撞後不僅彈落車輛右前座車窗,再飛越高約180 公分 之護欄,受有顱骨骨折、胸骨骨折、左肱股骨折等傷害,更 因掉落澄清湖內無法自救而不治死亡,可見當時駕車撞擊力 道之大,其等犯罪手段實屬惡劣,造成不可彌補之人命損失 ,已侵犯最根本、最高之生命價值,並嚴重危害社會安全, 復均否認犯行,實難認有何悔悟、承擔及愧疚之心,綜上論述,判決如主文。

🟪臺灣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更二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主       文:   
陳柏裕,共同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張森安,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
林益田,共同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4年6月,褫奪公權6年。
陳奕全,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12年2月,褫奪公權5年。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M,108%2c%e4%b8%8a%e6%9b%b4%e4%ba%8c%2c2%2c20200120%2c2

🟪臺灣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更(一)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主       文:   
陳柏裕,共同犯得承諾傷害本人致死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張森安,共同犯得承諾傷害本人致死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林益田,共同犯得承諾傷害本人致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8月。
陳奕全,共同犯得承諾傷害本人致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2月。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M,105%2c%e4%b8%8a%e6%9b%b4(%e4%b8%80)%2c24%2c2017091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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