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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否與役男簽署保密協定?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之3規定:「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另依據本部規劃「97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之核配員額公告及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附件十一之四「服務契約」參考格式,用人單位可於上開文件中,依業務需要於服務契約中規定保密義務而與研發替代役役男協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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