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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問題

你好:

       請問一下,我於105年7月1日到職,預計於108年9月離職,請問我的特休假是否為14天,我在離職前可以全部休完嗎?如果沒有休完是否可以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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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有試算網頁您可先算一下,可前往參閱: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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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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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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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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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已經將排休權交給勞工
如果您要將特休在離職前排滿休完,並非不可行
而且離職日期還是以勞工聲明的為主,雇主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更改
只是從勞動契約角度來看,做好離職交接是應盡的義務
將特休累積在離職前集中排休,要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如果影響公司權益,有權利濫用的狀況,則公司也是可以訴求損害賠償的。
即使公司不求償,也有可能嚴重影響勞資關係,甚至有影響未來求職的風險
還請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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