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 發表新文章 回覆此主題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3069 文字放大 置頂 用人單位可否與役男簽署保密協定? 文字放大 發表 2009-09-11 17:23:00 up vote 0 favorite 0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之3規定:「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另依據本部規劃「97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之核配員額公告及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附件十一之四「服務契約」參考格式,用人單位可於上開文件中,依業務需要於服務契約中規定保密義務而與研發替代役役男協定之。 HR分享HR分享研替研發替代役 up vote 0 favorite 0 up vote 0 favorite 0 回覆 rdss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上一篇:用人單位可否於研發替代役男服役期間將之納編為正式員工,又研發替代役男各階段役期採下一篇:回役不易學弟要多打探 您的好友從1111討論區分享了一篇文章給您\n 請前往下列網址參考: https://www.1111.com.tw/discuss/discussTopic.asp?cat=rdss&id=1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