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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吸毒;卻被弟弟不小心打死,法官怎麼判?

哥哥吸毒;卻被弟弟不小心打死,法官怎麼判?-正當防衛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哥哥吸毒;卻被弟弟不小心打死,法官怎麼判?
🟧A: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75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院判決內容
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
本件既係被害人先行持刀朝被告攻擊,被告始才持球棒進行防衛,其前述持球棒揮擊之防衛手段,事後觀之,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固值非議,然所謂防衛行為必要性,固然要求防衛手段必須是可採之各種有效手段中,造成損害最小者,然並不包括不可靠、對被侵害者而言仍具有風險之防衛手段,也不包括防衛者必須付出其他代價之防衛手段。衡以被害人前已有持刀騷擾被告之前例,且於本案發生前僅數小時,被害人才持刀攻擊被告所飼養之小狗,更有出言恫嚇砍人之話語,則其本次持刀械闖入被告住處,更朝被告攻擊,依此情狀,被告所採取之持球棒朝被害人持刀之上肢及被害人以腳踢之方式對其攻擊之下肢進行防衛,難謂並非必要。惟被告前述防衛手段,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自法益權衡觀之,不無失其權益均衡之相當性,而超越防衛行為之必要程度,應認仍屬防衛過當,不得據以完全阻卻違法。本院衡酌其過當之程度,依前開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被告在職司偵查職務之警員尚不知悉其所為上開犯行前,撥打電話報警,主動供出其所為此部分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10年1月5日職務報告在卷可按(他字卷第7頁)。是被告所為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係有前述2 種減刑之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遞減輕之。
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堂兄弟關係,因被害人施用毒品後失序持刀械朝其攻擊,被告因而採取前述之防衛手段,於過程中本應注意該防衛手段恐導致被害人死亡,卻疏未注意,終致被害人死亡,其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犯行供認不諱之犯後態度,且被害人之家屬於本院審理期間表達為被告求情、抱屈之意(本院卷第55、173頁),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從事中古車買賣、月收入約新臺幣3、4萬元,離婚、育有2名子女、現與母親同住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切勿處碰毒品,以免神智恍惚,發生憾事。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
主      文: 
乙○○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11%2c%e4%b8%8a%e8%a8%b4%2c375%2c20220427%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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