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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表不利?車鑑會?車禍忘記報警?車禍沒有報警?車禍被撞找不到人賠償?

初判表不利?車鑑會?車禍忘記報警?車禍沒有報警?車禍被撞找不到人賠償?-找不人賠償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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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初判表不利?車鑑會?車禍忘記報警?車禍沒有報警?車禍被撞找不到人賠償?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劉朝光於民國110年7月15日17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臺中市豐原區府前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街○○○路00巷○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光線、路面、障礙物及視距等狀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來車之車道逆向斜行穿越上開交岔路口,適萬靜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上開中興路22巷由南往北方向駛至上開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停等後未再注意確認上開交岔路口處車輛之行駛情形,即逕前行駛入上開交岔路口,兩車均閃避不及,乙車之前車頭遂與甲車之後車尾相撞而倒地,萬靜容因而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尾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詎劉朝光明知其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萬靜容倒地受傷,其應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離開,仍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之犯意,未表明身分,亦未為報警或救護等措施,僅將萬靜容及乙車扶至一旁即逕騎乘甲車逃離現場。嗣經警員據報調閱上開路段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犯行,辯稱:伊有問他要不要報警,他搖搖頭,這樣伊以為他沒事了就走了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撞到時告訴人萬靜容請被告將車輛扶起,被告有將車輛扶到路邊停留現場與告訴人對談、關心告訴人,並未立即離開現場,可能雙方當時誤解,被告當時也不知如何處理,以為告訴人搖頭就跑掉,並無肇事逃逸之主觀犯意等語(見本院卷第37至38、45、49、191至192頁)。

嗣經警員據報調閱上開路段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得被告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詳見本院卷第187至188頁),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片、各該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重仁骨科醫院、同慶中醫診所等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及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各1份存卷可參(詳見本院卷第188至189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本案被告離開現場之情狀,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請被告把伊扶到路邊,他停下來把伊扶到一旁然後直接把伊的機車也牽到路旁,他問伊要不要報警、一直說他很忙要離開去載小孩,伊當下疼痛到不行無法回應,一直跟他喊痛,伊皺著眉搖頭是因伊痛,還來不及回答,他就離開現場了,沒有報警、協助叫救護車也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後來是店家主動幫伊報警等語明確(見偵卷第41、116頁、本院卷第88至93頁),核與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伊知道告訴人有受傷,也知道一定要報警處理或叫救護車,伊有問他是否需報警他都沒回應、只有一直搖頭,伊就說如果不需報警伊就先離開,所以伊就直接離開了,沒有留下伊的聯繫方式,告訴人沒有表示伊可以離開等語大致相符(見偵卷第25至29、117頁、本院卷第37、191至192頁),足見被告知悉告訴人已因上開交通事故受傷疼痛,自己應有停留現場為報警及救護等措施之義務,猶仍未表明身分,亦未為報警或救護等措施,僅將告訴人及乙車扶至一旁即逕騎乘甲車離開現場,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自屬逃逸行為,並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之犯意無訛。至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與前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之法律要件不合,自不足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綜上論述,判決如主文。

🟪臺灣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肇事逃逸罪等
主       文:   劉朝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參場次之法治教育。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111%2c%e4%ba%a4%e8%a8%b4%2c27%2c20230314%2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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