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7 期護訊2《法規》通訊課程考題 (2017/06/15~2017/09/30)
法規/護理師士及專師 (各 2 積點)
( O ) 1. 勞動基準法雖對「法定工作時間」有所規範,但對於「工作時間」之範圍與意義,並未規範,導致「工作時間」之認定,滋生疑義。
( O ) 2. 多數法院多以「勞工是否處於雇主之指揮與監督下提供勞務」此標準,作為判斷待命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之依據。
( X ) 3.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解析: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雖對「法定工作時間」有所規範(即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 X ) 4.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 42 小時。
解析: 同第 3 題
( X ) 5. 所謂「候傳」,係指勞工未實際從事工作,但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之狀態,常見於監視性、間歇性之工作或工作內容具斷續性質之服務人員,如電話接線生。
解析:
勞工無停留於特定地點之義務,僅需處於雇主隨時可以聯繫得到之狀態即可,如醫院於緊急情形傳喚醫護人員至醫院上班,於此狀態下所花費之時間,稱為候傳時間。電話接線生屬於備勤時間。
( O ) 6. 所謂「待命」,係指勞工在特定時間內、在雇主指示的地點等候,遇到必要之狀況,隨時處理雇主交付之工作,如雇主要求勞工於夜間留在公司等候重要信件並立即回信。
( X ) 7. 所謂「備勤」,係指勞工無停留於特定地點之義務,僅需處於雇主隨時可以聯繫得到之狀態即可,如醫院於緊急情形傳喚醫護人員至醫院上班。
解析:
備勤時間:勞工未實際從事工作,但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之狀態,常見於監視性、間歇性之工作或工作內容具斷續性質之服務人員,如電話接線生、接待人員或消防人員,於此狀態下所花費之時間,稱為備勤時間。
( O ) 8. 我國法院目前多認為若雇主通知在家待命之勞工出勤,僅「從家中出發時起至出勤完畢時止」此段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而勞工在家待命的「不自由時間」並不一律屬於工作時間。
( O ) 9. 有法律學者認為若未將勞工在家待命的「不自由時間」,認定為工作時間,將使勞工之休閒生活與工作時間無法有所區隔,對勞工之保障並不周全。
( O ) 10. 有法律學者指出勞工之休息時間,應以勞工得以完全自由利用為原則,若非屬勞工得以完全自由利用的時間,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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